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有限公司**,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路**号**小区**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姜某甲,曾用名姜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30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道**号**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12197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家园**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乡**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3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舟山**有限公司**,住舟山市普陀区**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5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建湖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栋**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幢**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 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3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路**村**号**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街**号**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 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甲,曾用名安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工,住山东省鄄城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有限公司**,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社**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乡**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5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镇**路**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住舟山市定海区**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王某甲、姜某甲、魏某某、张某甲、陶某某、朱某某、袁某某、倪某某、刘某某、邹某丙、梁某某、金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康某某、陈某乙、毕某某、赵某甲、曾某某、张某丙、安某甲、李某甲、庞某某、王某乙、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邹某甲经营管理其哥哥被告人邹某丙投资的上海**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被告人邹某甲注册成立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二公司员工及地址相同,后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公司内设产品设计部、技术部、市场推广部、客服部、财务人事部等部门。因公司主营的PC端棋牌类游戏玩家不多,无法盈利,公司步入困境。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邹某甲、陶某某经商量决定开发可用于玩家赌博的房卡模式麻将APP,并约定获利按70%、30%比例分成。后被告人陶某某召集被告人康某某等技术人员共同研发舟山麻将APP,并于2017年1月正式推行上线运营。赌客用金币支付“房费”后,进入“房间”赌博,输赢金额通过收发红包的方式在微信、闲聊等群内结算。**公司以低价出售金币、充值返利等方式发展被告人刘某某、金某甲及吴某甲、腾某某、陈某丁、叶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舟山地区一级代理。上述代理通过发展下级代理、组建微信群赌博的方式售卖金币、抽头获利。至案发,**公司利用舟山麻将APP出售金币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046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3777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出售金币价值465万元,组建微信群赌博抽头获利2.22万元。被告人金某甲出售金币价值270万元,组建微信群赌博抽头获利3.93万元。被告人邵某某作为代理通过组建微信群赌博抽头获利4.46万元。其间,舟山市公安局发现舟山麻将APP涉嫌赌博,于2017年4月与**公司进行交涉,被告人邹某甲指派被告人邹某丙以**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接受约谈。
2017年初,被告人邹某甲、王某甲经商议决定开发可用于玩家赌博的老西麻将APP,**公司提供技术等支持,被告人王某甲作为山西地区总代理负责推广运营,后通过设置五级六星代理、层层返利的模式发展下级代理,代理通过组建微信、闲聊等聊天群招揽赌客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毕某某、李某甲接受被告人王某甲指派分别负责采集麻将规则、通过举办代理招商会及发宣传单等方式发展代理。至案发,**公司利用老西麻将APP出售金币共计10369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236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共计1686万元。被告人毕某某、李某甲、庞某某作为代理,通过返利非法获利分别共计128万元、59万元、56万元。
2018年6月11日,《新京报》对老西麻将APP赌博的事实进行报道,**公司因此受到上海市公安局的约谈,报道内容在公司工作群内被转发。
2017年5月左右,**公司开发可用于玩家赌博的苏友麻将APP后,指派公司市场运营部被告人朱某某、张某乙分别作为淮安地区、盐城地区的总代理,负责苏友麻将APP的宣传推广运营、招募代理等工作。该平台参照老西麻将APP运营模式。至案发,**公司利用苏友麻将APP出售金币共计4773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322万余元。被告人朱某某、张某乙工资分红分别共计31.1万元、43.89万元,通过代理返利非法获利分别共计138万元、20.5万元。
2017年8月,被告人邹某甲、姜某甲经事先商量决定合伙开发可用于玩家赌博的狮城麻将APP,**公司负责技术等支持,被告人姜某甲、魏某某、张某甲作为河北沧州地区的总代理负责推广运营。其中被告人姜某甲负责整体宣传推广和运营,被告人魏某某负责游戏规则的制定,被告人张某甲负责财务。该平台亦参照老西麻将APP运营模式。至案发,**公司出售金币共计11065万元,非法获利共计2027万余元。被告人姜某甲、魏某某、张某甲非法获利共计1666万余元,三被告人另各自通过代理返利非法获利分别共计45万元、25万元、19万元。被告人赵某甲作为代理通过返利非法获利共计134万元。
至案发,**公司出售金币共计3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9491万余元。**公司员工在明知公司开发的麻将类APP被用于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受被告人邹某甲的组织、领导,根据各自的分工,相互协作、配合,共同研发、推行、维护**公司开发的麻将类APP,保证其正常运行。其间,**公司增加茶馆功能便利组局赌博并刺激代理积极发展下级代理及赌客、设置二人麻将提高赌博速度增加“房费”消耗、接入闲聊、吹牛、猫聊等第三方聊天软件解决因赌资结算频繁被腾讯公司封群、封号的问题。其中,被告人陶某某负责舟山麻将研发推行,于2017年5月份主动离职,工资分红共计151万元。被告人邹某丙负责公司对外关系的处理和协调,并向**公司提供猫聊聊天软件,获利共计150万元。被告人袁某某系技术部门总负责人,另单独负责软件的运行维护、闲聊公司的对接,工资分红共计92.7万元。被告人倪某某系Java负责人,主要负责整个后台数据的管理维护、茶馆功能的开发、第三方聊天软件的接入等,工资分红共计97.6万元。被告人梁某某负责麻将客户端,工资分红共计87.9万元。被告人陈某甲樟系产品设计部负责人,负责收集地方麻将规则并对麻将类APP的功能改动、添加进行设计,工资分红共计78.8万元。被告人康某某负责模块后端和服务器开发维护等,工资分红共计78.8万元。被告人陈某乙负责软件性能测试,并指派被告人王某乙测试朱家尖等麻将、茶馆功能,工资分红分别共计76.1万元、18万元。被告人曾某某负责游戏大厅界面制作、维护,工资分红共计66.2万元。被告人张某丙单独或共同参与老西、苏友、狮城麻将APP的开发,工资分红共计57.1万元。被告人安某甲系客服部负责人,负责对接代理、玩家并进行问题反馈、舟山麻将平台的资金统计及返利,工资分红共计5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金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公安机关追缴扣押被告人邹某甲、王某甲、姜某甲、魏某某、张某甲、袁某某部分赃款赃物。被告人邹某丙、刘某某、金某甲、张某乙、康某某、陈某乙、毕某某、赵某甲、曾某某、安某甲、李某甲、庞某某、王某乙、邵某某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倪某某、梁某某、陈某甲、张某丙退出小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2.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账单、客服培训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整改报告、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夏某某、吴某乙、王某丙、金某乙、李某乙、陈某戊、林某某、吴某丙、郭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丁、李某丙、冯某某、纪某某、兰某某、杨某某、李某丁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甲、王某乙、姜某甲、魏某某、张某甲、陶某某、朱某某、袁某某、倪某某、刘某某、邹某丙、梁某某、金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康某某、陈某乙、毕某某、赵某甲、曾某某、张某丙、安某甲、李某甲、庞某某、王某乙、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勘验笔录、电子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支付宝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王某乙、姜某甲、魏某某、张某甲、陶某某、朱某某、袁某某、倪某某、刘某某、邹某丙、梁某某、金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康某某、陈某乙、毕某某、赵某甲、曾某某、张某丙、安某甲、李某甲、庞某某、王某乙、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网络共同开设赌场,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邹某甲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姜某甲、魏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陶某某、朱某某、袁某某、倪某某、刘某某、邹某丙、梁某某、金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康某某、陈某乙、毕某某、赵某甲、曾某某、张某丙、安某甲、李某甲、庞某某、王某乙、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张某甲、金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甲、朱某某、袁某某、张某乙、康某某、毕某某、曾某某、安某甲、李某甲、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甲、魏某某、张某甲、陶某某、朱某某、袁某某、倪某某、刘某某、邹某丙、梁某某、金某甲、张某乙、陈某甲、康某某、陈某乙、毕某某、赵某甲、曾某某、安某甲、李某甲、庞某某、王某乙、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王某甲、陶某某、袁某某、倪某某、邹某丙、梁某某、陈某甲现均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姜某甲、魏某某、张某甲、朱某某、刘某某、金某甲、张某乙、康某某、陈某乙、毕某某、赵某甲、曾某某、张某丙、安某甲、李某甲、庞某某、王某乙、邵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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