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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甲、吴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公诉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邹某甲(曾用名邹某乙),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31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199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住湖北省大冶市**花园****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420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6月22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吴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团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29日; 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6日;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吴某丙(已判刑)引用国外“MMM”传销规则,策划出**互助平台规则,使用塞舌尔**公司打造的互联网经济互助软件互助平台以“爱心互助”为名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为发展会员,该平台要求加入者缴纳200元现金成为会员,按照普通会员、精英会员、大师会员、大神会员的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晋升层级、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被告人邹某甲、吴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参与**互助平台发展下线的同时,主动参与到传销组织的管理。被告人邹某甲为传销组织理事,负责传销组织内部行政管理工作和团队发展,主要工作为筹办会议活动、会员接待、YY聊天室授课,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组织下线二百余人,层级五级以上。被告人吴某甲负责管理组织的爱心购商城(**商城),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组织下线五十人以上,层级三级以上。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吴某丙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共计发展会员6260名以上,层级五级以上,并向传销组织参与者收取激活码费用每人200元,共计125.2万元。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邹某甲主动到团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100万元。被告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层级关系表、银行交易清单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何某某等13人的证言;3.远程勘验工作记录;4.鉴定意见;5.同案人吴某丙、李某某、熊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被告人邹某甲、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吴某甲以“爱心互助”为名,用高收益吸引他人,要求加入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芳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巷**号**楼,电话号码1557190****;被告人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大冶市**花园****单元**室,电话号码为13554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4.暂扣款票据2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7.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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