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8日20时许,在蒙城县**镇**庙街南头,被告人邹某某、席某甲(已起诉)等人以说事为由到赵某甲家中,赵某甲因不认识对方让邹某某等人出去并将邹某某推出去时,席某甲上前对赵某甲进行殴打,随后邹某某等人与赵某甲及其家人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造成赵某甲及其家人邹某甲受伤,同时造成赵某甲店里多件商品损坏。经鉴定,赵某甲、邹某甲伤情属轻微伤,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73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为逞强耍横,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单为党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