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30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2011年3月21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期二年,2012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由该局决定取保侯审,2020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退回新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11月4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邹某某购置电脑、彩色复印机、切纸机、胶装机等打字印刷工具,先后在新化县**街道**廉租房、新化**处、新化**街道**村**租房开办打字印刷店,印刷盗版图书,并通过用杨某甲等人的身份信息在淘宝网上注册了名为“杨某甲”、“杨某乙”、“南宁市**图书经营铺”、“浠水县**图书店”、“新化县**文体店”、“仙桃市**图书店”等淘宝网店,在网上接单后,印刷盗版各类图书进行销售盈利,至邹某某被抓时,邹某某在淘宝网销售各类盗版图书累计金额20余万元。
2019年10月9日,新化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障大队干警,在新化县**街道**社区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旭坤
检察官助理:曾小花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被羁押前联系方式:1877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U盘1个。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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