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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家住樟树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早上,被告人邹某某在樟树市昌傅镇集市收购泥鳅、黄鳝,同案犯张某某骑摩托车用蛇皮袋装着“老蛤”等拿过来卖,被告人邹某某用五元钱买下了一只“老蛤”。随后,同案犯肖某某也拿着一只“老蛤”来卖,被告人邹某某用五块钱买下。经宜春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被告人邹某某收购的两只“老蛤”被确定为虎纹蛙,虎纹蛙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收购的两只虎纹蛙被民警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青蛙放生照片、到案工作说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宜春市野生动植物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被告人邹某某准确辨认张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虎纹蛙两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卫星

检察官助理:黄俊辉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卷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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