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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铁检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77********,汉族,专科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在北京市海淀区**院**号,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对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一次(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1月,被告人邹某某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为观赏,以每只海龟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从冯某某(已判决)处非法收购1只玳瑁、1只绿海龟,其中玳瑁因邹某某喂养不善死亡,活体海龟于2019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从邹某某住处扣押,现被临时寄养在太平洋海底世界博览馆有限公司。

经鉴定及认定,被扣押海龟是绿海龟Chelonia mydas已死亡的海龟是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均系幼体,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价值共计11000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龟等物证;2.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冯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范  璞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 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 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 

     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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