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65********,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靖州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靖州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靖州县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靖政发【2020】4号),规定靖州县域内渠水靖州段埋头鲤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域为常年禁捕区,各乡、村张贴《禁捕公告》。2020年8月,被告人邹某某签署《禁捕承诺书》,2020年9月,邹某某将涉渔“三无”船舶上缴拆解,并得到奖补资金。
2020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拿着一张长30米、高0.7米“间网”来到**段水酿塘电站坝下,将“间网”放置水中捕鱼一个小时左右,被靖州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同时查获涉渔获物26条568克。后经认定,被告人邹某某使用的“间网”属于刺网类三层刺网,中间层网目尺寸3厘米,小于《湖南省渔业条例》规定的标准,属于禁止使用的网具。
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1月20日,邹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作案工具“间网”应当判决予以没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间网”及渔获物物证(照片);
2.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靖州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靖州县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靖政发【2020】4号)、关于靖州县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告知书、禁捕承诺书、
靖州县涉渔“三无”船舶资源上缴拆解补助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渔获物种类认定意见、涉渔具认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间网”捕捞水产品,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其具有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明新春
检察官助理:杨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