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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林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64********,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6月15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6月16日由该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7月8日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3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3时左右,被告人邹某某独自一人携带电瓶、升压机和电线等设备到益阳市赫山区**村资江河横山电排处使用电力方式非法捕鱼,捕鱼过程中被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称重: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捕获刁子鱼2公斤。经专家评估: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捕鱼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0元,间接经济损失128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到益阳市公安局会龙山派出所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购买了鱼苗160尾以及成品鱼8公斤,在资江河赫山渔政码头进行渔业资源补偿增殖放流;在环球时报上进行了公开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及捕鱼工具照片;2、书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决定书、赫山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渔业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身份证及户籍信息、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重点水域禁止捕捞的通告、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到案经过、生态修复执行情况及照片、收据;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及鉴定人资质证书;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积极恢复水域生态、公开赔礼道歉等情节,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长均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材料伍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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