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1036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3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街**号**门**号。2020年8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晚,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执行任务时,在西安市环城西路水司公交车站附近发现被告人邹某某形迹可疑,从其双肩背包中查获白色粉末状物品45包(共净重14.59克)、6片锡箔纸包装疑似马来酸咪达唑仑片(共净重1.1129克)。经抽检,白色粉末状物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片剂检出咪达唑仑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邹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五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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