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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2日被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日被江西省乐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任江西省邱弘实业有限公司天津中心商务区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在未经国家有关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伙同他人以承诺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宣讲会、打电话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并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合同》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投资人19名,涉案金额人民币2072900元。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3月4日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借款合同、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专项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力军

检察官助理:张军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于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79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审计报告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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