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家住会昌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会昌县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会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开始,被告人邹某某在淘宝上陆续购买了瞄准器、钢珠等器材,并通过在淘宝上找到有卖射钉枪的商家后添加微信,以800元价格私下交易购买整支射钉枪。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通过淘宝商家添加微信,私下购买整支射钉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繁信
检察官助理:刘婷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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