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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19〕33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盖州市**里**号**,曾因销售假药罪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在盖州市长城大街第四初级中学附近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通过非正规渠道采购MACA(美国辉腾)等保健食品,并对外销售。2019年9月4日,盖州市公安局从其店内扣押MACA(美国辉腾)等保健食品,经大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MACA(美国辉腾)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大伟

检察官助理:戴晓昕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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