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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河南省信阳市**区**镇***单元**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的施工队工人邹某某在确山县***镇**村*楼蒋某某家建房工地三楼支模板时触电身亡,邹某某作为施工队负责人无安全生产意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党员信息查询、工资信息查询、政治面貌查询、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赔偿协议、谅解书、欠条、交易记录、(2020)豫1725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耕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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