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1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街**房。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古锦宝,广东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9日至同5月3日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查明:
2019年12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韶关市浈某某五里亭碧桂园云林水岸(封闭式管理小区)29街第D2641号灯柱前路段时,撞倒正在散步的被害人李某某,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日死亡。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经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死亡证明书、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碧桂园物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韶关碧桂园凤凰城东区概况》等书证材料;相关鉴定意见;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邹某某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20年4月30日
附:
1、案卷证据材料及卷宗叁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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