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777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为:M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为:H60******,住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楼**室。因走私贵重金属嫌疑,于2017年8月1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获取带工费,被告人邹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在其所穿的运动鞋夹藏疑似黄金两块,未向海关申报而从深圳福田口岸出境至香港,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上述疑似黄金为足金金条,重2公斤,价值5400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黄金;2.书证:检查记录表、当事人提供情况记录表、检查人身记录、查验经过、抓获经过等;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金银珠宝鉴定估价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黄金出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贵重金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宏文
2017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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