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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6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镇**村**街**号,于2019年9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邹某某聘请龚某某(已起诉)在本市万江区严屋社区振兴路1号102糖水店内帮庄家“快乐大本营”通过现场下单或微信投注的方式收受外围六合彩,由邹某某在开奖后,与上家“快乐大本营”进行对帐结算,至今共收受六合彩投注约70期,投注总额约13万元,获利约1万元。2019年6月2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龚某某及参赌人熊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胡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现场缴获涉案单据28张,汇总表一张。2019年9月9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店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投注单据、六合彩投注汇总表及微信截图等书证,涉案手机等物证,证人熊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同案人龚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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