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281967********,初中文化,住诸城市**街道**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邹某某购置麻将机两台,多次组织王某甲、李某某、脱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陈某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在其家中赌博,抽头渔利累计9600元,2019年10月21日再次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表等;2、证人王某甲、李某某、脱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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