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46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个体经营者,住本市桥头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始,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市桥头镇李屋村沿河路136号以赌“斗牛”方式组织人员赌博,邹提供场地、赌具并从中抽水获利。每月开赌约12次,开赌至今总赌资约50万元,抽头渔利约6、7万元。2019年12月26日16时许,民警于上述地点当场抓获邹某某及参赌人员一批,并查扣扑克牌一副、麻将桌一台、赌资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扣押笔录,户籍材料等书证,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6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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