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某(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本市**镇**社区**巷**号**便利店的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易续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邹某某系本市**镇**社区**巷**号**便利店的经营者,从2019年3月开始,邹某某在上述便利店内通过现场写单、微信等方式接受梁某某、黄某某(该二人均行政处罚)等人外围六合彩投注,并收取3%的提成从中营利。截至案发,邹某某共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至少83919元人民币。2019年8月20日,东莞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便利店将邹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合彩单等物证;2.书证:人口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梁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邹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彪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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