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481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汉族, 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011991********,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路**酒吧,户籍地浙江省青田县**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5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接到吸毒人员韩某某欲购买毒品的信息后,二人约至本市雁塔区朱雀路紫郡长安小区门口见面交易,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约定地点将一个红色泰山烟盒(内装有白色自封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交给韩某某,韩某某给邹某某300元后,公安人员将其二人抓获。并从交易现场查获了上述白色晶状物一小包,净重0.4094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贩卖毒品罪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5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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