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路**号**楼**单元**户,现住即墨区环秀街道新民小区**号楼**单元**户。2011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2017年4月17日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8年7月18日。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补充侦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邹某某卖给王某某约2克冰毒,收取人民币2800元。
2、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邹某某再次卖给王某某约20克冰毒,收取人民币1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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