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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委会下围村*巷*号,现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委会下围村*巷*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汕尾市海丰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邹某某在广东省汕尾市城东涌镇东涌村委会东美村关帝君庙附近贩卖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蔡某某,重约0.2克,蔡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100元给被告人邹某某。

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邹某某在广东省汕尾市城东涌镇东涌村委会东美村关帝君庙附近贩卖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蔡某某,重约0.2克,蔡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100元给被告人邹某某。

2019年11月27日上午11时,被告人邹某某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村委会东美村内路段贩卖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张某某,重约0.16克,张某某支付现金人民币100元给被告人邹某某。

2019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在广东省汕尾市城东涌镇东涌村委会东美村关帝君庙附近贩卖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庄某某,重约0.16克,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0元给被告人邹某某。

2019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在广东省汕尾市城东涌镇东涌村委会东美村关帝君庙附近贩卖一小袋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庄某某,重约0.16克,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100元给被告人邹某某。

综上,被告人邹某某共五次分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蔡某某、张某某、庄某某,重约0.88克,共得款人民币500元。

2019年3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海丰县赤坑镇尧陂村附近抓获被告人邹某某,现场在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2小包,净重0.72克。经鉴定,所缴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华

202057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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