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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诬告陷害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六部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10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居委会****号。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4月2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均居住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

2019年6月4日15时许,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中,邹某某驾车与张某甲相遇后,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引起邹某某的不满。

当日16时许,张某甲推粪车经过邹某某家附近时,张某甲与邹某某、邹某某的儿媳张某乙再次发生争吵,邹某某持炉铲与张某乙追打张某甲未果。因此,当日17时许,邹某某向公安机关电话报案。后邹某某及张某乙等人驾车前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清河派出所配合调查询问,在村中遇到张某甲,邹某某及张某乙等人与张某甲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后张某甲跑离现场。邹某某等人为泄私愤,进而达到诬告陷害张某甲的目的,于当日19时许到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清河派出所捏造事实并报案称:2019年6月 4日16时许,张某甲到邹某某家中,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其强烈反抗,同时其儿媳张某乙、儿子王某某及时赶到,张某甲从窗户跳出后逃离现场。据此,公安机关对张某甲以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另查明,被告人邹某某在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巴彦塔拉嘎查一工地被公安民警依法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邹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春 光

                               检  察  员:沙 如 拉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起诉书十三份、证据目录二份、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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