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村**路**号。因赌博,于2013年6月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8年5月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8月5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因借贷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郑某某殴打了邹某某。被告人邹某某为报复郑某某,向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并提交篡改伪造的CT检查报告单材料,公安机关依此取得轻伤鉴定。据此鉴定,2019年1月18日,长乐区公安局决定对邹某某被郑某某故意伤害立案侦查。后经调查,被告人邹某某被鉴定为轻伤的伤情是2018年8月份被他人殴打所致。经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重新鉴定,邹某某被郑某某殴打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长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CT检查报告单、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邹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邹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华
检察官助理:张艺芬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长乐区**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