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7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高密市**镇**桥村**号。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12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高密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利用岳某某的封建迷信心理,在高密市**街道***村**阁内采取语言欺骗、家人有病等方式骗取岳某某现金人民币601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18年11月份下旬至2019年5月1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邹某某利用冯某某欲出国打工挣钱的心理,在高密市**街道***村**阁等地采取语言欺骗等方式骗取冯某某现金人民币4622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犯罪嫌疑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106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邹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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