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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4251980********,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陇西县**镇**村**社,农民,住陇西县**镇**村**号。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该案尚未作出判决)。2019年3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邹某某以给陇西县**镇*村**社村民刘某某介绍对象为名,利用其本人微信账号“从头再来”、“我爱你”,虚构“王公娃”、“王母娃”等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并实施诈骗,后刘某某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转款共计15620元。邹某某将骗来的钱用于日常消费、偿还信用卡欠款。案发后于2019年3月4日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清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记录截屏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 靖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手机号1383025****)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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