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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88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5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街**号附**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司经营大学城餐饮项目需资金周转或能为他人居间介绍拆迁工程等为理由,通过伪造产权文书、虚假抵押不在自己名下的土地、厂房使用权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谭某某20万元、吕某某561000元、曹某某188万元、吴某某349200元,共骗取人民币2990200元,所借金额大部分被被告人邹某某用于偿还高利贷或消费。2012年9月,被告人邹某某关闭联系手机等通讯工具并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立案决定书、借条、投资协议书、证明、房屋使用权质押合同、借款抵押协议、土地租赁合同书、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余某某、李某某、萧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某、吕某某、曹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授权委托书》一份。

7.随案移送鉴定书、房屋使用权质押合同、借款抵押协议、土地租赁合同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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