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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429号之十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镇。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1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2018年间,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四川省成都市,采取“一人摆摊下象棋残局,其他人冒充路人当棋托吸引被害人参与,在被害人下棋时候故意指点被害人下棋,导致被害人输棋,并在现场使用支付宝、微信为被害人兑换现金”的方式实施诈骗6起,共骗取杨某甲、付某某等人人民币112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8日17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白果林地铁站附近,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甲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10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四川省成都市华西医院附近, 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1800元。

3.2018年9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铁东站地铁站附近, 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2000元,李某某在发现上当受骗之后强行从摆棋人手中夺回6000元。

4.2017年9月7日1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四川省成都市华西医院附近, 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乙人民币400元。

5.2017年7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伙与他人结伙在四川省成都市华西医院附近, 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甲人民币500元。

6、2018年4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四川省成都市华西医院附近, 通过下象棋残局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乙人民币500元。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邹某某依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邹某某在公安机关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甲、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东权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当共同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瑶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在居所候审,联系电话:1568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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