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广东省紫某某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紫某某**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任某某帮被害人蔡某某转发的“轻松筹”信息,于2020年1月2日,去到任某某经营的**养生馆,自称是紫某某扶贫办的工作人员,以能帮被害人蔡某某办理扶贫贷款及“轻松筹”筹款为由,先后以走关系、送礼等为借口,骗取蔡某某叫任某某微信转账的9000元(人民币,下同)、现金1000元及价值1480元的茶叶,后在被害人蔡某某及任某某的追讨下,将其两人的微信拉黑。
2019年6月4日至6月15日间,被告人邹某某以能帮被害人朱某某办理摩托车驾驶证及入户、更改户口姓名等借口,先后骗取朱某某微信转账款5450元,后将其微信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归案
经过及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蔡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巩才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3册、光盘2张、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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