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街**号**栋**单元**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虚构被害人参与非法集资需配合调查,诈骗得被害人杨某某10张邮政储蓄存单及4张中国银行存单,共计人民币538473.66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昆明市**园**期**栋**单元**号被害人胡某某家中,虚构被害人胡某某参与非法集资需配合调查为由,诈骗得被害人胡某某银行储蓄卡10张,共计人民币592953.69元。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邹某某再次来到昆明市盘龙区**街**号**栋**单元**号被害人杨某某家中,以同样方式,诈骗得被害人杨某某持有的林某某2张邮政储蓄存单及4张中国银行存单,共计人民币256615.39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邹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婷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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