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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籍贯: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户籍住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南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邹某某冒充退伍军人及省政府经济科干部身份,与被害人任某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后邹某某编造各种理由分三次诈骗任某某共计19100元人民币。案发后,邹某某已退赔了任某某的损失并获得了任某某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积极悔罪,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接受对其处以七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191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其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唐亲

2020年6月17日

附:一、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58543****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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