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21日至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1月14日至1月28日、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邹某某通过互联网在位于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接官路35号202室家中进行网络招嫖诈骗。被告人邹某某购买QQ号、百度、新浪博客****等发布诈骗信息所需要使用的相关作案工具,将编辑好的诈骗信息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2019年9月10日,办案民警在邹某某家中将其当场抓获,并且扣押其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相关作案工具,办案民警从被告人邹某某的手机中提取其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的微信****,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远程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邹某某共发送诈骗信息17022条。
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两份、招嫖诈骗信息统计表以及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远程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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