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73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山**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重新为其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邹某某与林某某(因本案已判决)合谋以冒充熟人的方式打电话实施诈骗。2014年7月20日晚,邹某某用号码139*******的电话拨打被害人庄某某的电话,接通后,邹某某直接要求被害人“明天到办公室”,使庄某某误以为对方是福强派出所的所长,邹某某与被害人搭上话后,当晚便将手机及被害人资料交给“洪某”。次日上午,被害人来到福强派出所前,拨打139*******的电话,“洪某”接起电话假装是福强派出所所长,以在和领导谈事为由让被害人在派出所外等候,后以要给领导送礼为由,要求庄某某给账号62122636020********转账,庄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两次应要求向对方账户转入共计人民币8万元,在对方第三次要求转账时,庄某某发觉被骗。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邹某某的身份资料,抓获经过,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林某甲、符某某、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邹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震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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