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4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村**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4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在交友婚恋网站上认识了住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的被害人黎某某,后双方互相添加微信好友开始在网上聊天。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邹某某假扮女性在微信上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编造自己生病住院、购买手机、参加婚礼等虚假理由共骗取黎某某人民币188142.08元,后注销微信账号不再与黎某某联系。另查明,邹某某于2020年2月至4月期间,用上述方式在网络上骗取被害人田某某工人民币32324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80元及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50元。民警接报后经查于2020年4月23日在贵州省遵义市**县**网咖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归案,并在邹某某身上缴获OPPO K3手机1部及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OPPO K31部及建设银行卡1张;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账号信息,微信图片,银行交易记录明细,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微信账户信息、微信交易记录截图,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及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恒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及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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