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邹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乡**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2019年大安市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被告人邹某甲为非法获取国家大豆补贴,采取虚报大豆种植面积112.48亩,骗取国家大豆补贴款16309.6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甲已将诈骗资金全部退缴。被告人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丁某甲、邹某乙、丁某乙、丁某丙、丁某丁、张某某、丁某戊、王某某、尹某某、吴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柠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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