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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27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社**号附**号,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社**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邹某某在本市盘龙区龙泉花园**宾馆内借口获取到证人李某某的手机及微信支付密码后,利用证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冒用证人的微信以“借钱”为名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邹某某将上述钱款转至自己微信账户内并挥霍。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邹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

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李某某证言。

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19年8月18日 

附:1. 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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