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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镇, 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冒充一汽大众试车员,以职工内部价便宜购车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共计人民币235000元。其中,2019年10月29日被害人马某某通过支付宝给邹某某转账人民币7000元,2019年11月6日被害人马某某通过支付宝给邹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2019年11月12日被害人马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农业银行给邹某某转账人民币223000元。案发前,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邹某某返还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9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积极偿还诈骗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邹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农业银行转账回执、个人债务授权委托书、谅解书、借据、微信聊天记录;

2.证人马某甲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聿秀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叁册,光盘贰张;

3.证据目录、被害人名单、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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