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第**小组村民,租住新化县**镇**大厦**室。因涉嫌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2月初开始,被告人邹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民众急需口罩的心理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他先从网上下载有关口罩生产的图片及相关信息,随后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并在有关微信群中主动询问他人是否需要防疫物资,谎称自己有亲戚在口罩厂做管理人员,可以出售口罩,以致多个被害人信以为真向其支付货款购买口罩。邹某某采取上述手段共骗得25850元,用于赌博、吸毒、生活开支等挥霍掉。具体事实如下 :
1、被害人张某甲看到被告人邹某某的微信朋友圈中有贩卖口罩的消息后,主动联系邹某某,邹某某自称有亲属是口罩厂的仓库保管人员有能力搞到口罩,还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发给对方骗取张某甲信任,要其给付定金。张某甲在2020年2月16日和17日分三次一共向邹某某微信转账8125元。
2、2020年2月26日,邹某某主动在一些微信群中发布有口罩的消息,被害人曹某某向邹某某询问。邹某某添加曹某某微信后,主动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和银行卡照片发给对方骗取曹某某信任,要其给付定金。曹某某在2020年2月26日向邹某某微信转账805元。
3、2020年2月24日,被害人张某乙在看到邹某某朋友圈中有关口罩的消息以后,联系邹某某向其购买口罩,邹某某以亲属是口罩厂仓库保管员能解决口罩,并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发给张某乙,张某乙于2020年2月24日分两次共向邹某某微信转账1120元。
4、2020年1月30日下午,被害人谢某某想购买一些口罩捐给武汉,就通过朋友在他朋友圈发布了需要购买口罩的信息。邹某某主动联系其朋友,称自己有1.3万个KN95口罩,售价为每个8.5元,总金额有11万多元,谢某某称全部要了。邹某某让其通过微信先支付了2800元的定金,但收了钱之后就一直没有发货。谢某某就催邹某某退款,邹某某仅退了1000元,余下的1800元一直没有退还。
5、2020年2月21日,邹某某通过朋友圈获知陈某甲想购买口罩,就通过微信与其联系,陈某甲通过微信转账13000元给邹某某,邹某某还虚构快递信息诱使陈某甲相信自己已经邮寄了快递。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2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在新化县**镇**大厦**室租房居住。2月中旬左右一天,邹某某在马路上偶遇吸毒人员陶某某,约其到租房内玩耍,陶某某之后经常到其租房。随后邹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和麻古,陶某某先后于2020年3月5日、3月7日、3月11日晚在邹某某的租房内吸食毒品。
2020年3月12日17时许,新化县公安局民警在新化县**街道办事处**大夏**楼**室将涉嫌诈骗的邹某某抓获,在邹某某的租房内发现陶某某,并在现场发现了疑似冰毒和麻古,民警立即将邹某某、陶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说明、称量、取样笔录、清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乙、陶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以诈骗罪判处邹某某有期徒刑1年11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退赔全部涉案赃款;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退赔全部涉案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凌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联系方式:1530738****)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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