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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行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住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行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县监察委以沧监诉字[2019]2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行贿罪,我院于2019年9月6日收到卷宗14册,光盘1张;云南省沧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以沧公(刑)诉字【2019】34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我院于2019年9月6日收到卷宗3册,光盘7张。

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行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行贿罪

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镇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从“云南动物检疫信息系统”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A证)共1229份,其中开具“动物种类”为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共1086份,“货主”为邹某某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开具了83份。被调查人邹某某在镇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份期间,以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向镇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原所长李某甲(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31000元,其中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某甲行贿人民币69000元,以现金的方式向李某甲行贿人民币62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份,被调查人邹某某通过“开心每一天”、“从头再来”微信名先后向李某甲“春发”微信转账送给李某甲人民币69000元。其中1.2019年9月27日,被调查人邹某某让他的小工陈某某以“开心每一天”的微信转账送给李某甲9000元;2.2018年9月29日,被调查人邹某某让他的小工陈某某以“开心每一天”的微信名转账送给李某甲6000元;3.2018年11月24日,被调查人邹某某以“重头再来”微信名转账送给李某甲10000元;4.2018年12月22日,被调查人邹某某以“从头再来”微信名转账送给李某甲11000元;5.2018年10月24日,被调查人邹某某以“从头再来”微信名转账给李某甲9000元;6.2019年3月5日,被调查人邹某某以“从头再来”微信名转账送给李某甲6000元;7.2019年3月17日,被调查人邹某某以“从头再来”微信名转账送给李某甲6000元;8.2019年3月19日,被调查人邹某某以“从头再来”微信名转账送给李某甲6000元;9.2019年3月30日,被调查人邹某某以“从头再来”微信名转账送给李某甲6000元。

2.2018年底至2019年初,邹某某先后2次在镇康县南伞广场送给李某甲现金合计62000元。其中:1.2018年11月的一天(周末),被调查人邹某某在镇康县南伞广场送给李某甲现金12000元;2.2018年11、12月的一天(周末),被调查邹某某在镇康县南伞广场送给李某甲现金50000元。

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邹某某通过镇康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李某甲违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邹某某在德宏州芒市、普洱市孟连县等地以每张8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变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因邹某某在芒市变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期间不放心前来购买的货主,便找信息部李某乙作为中间担保人,在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货主验票之后,由货主将钱交给信息部李某乙,再由李某乙把货主购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钱打到邹某某的信用社账户,而李某乙的证词证明,邹某某在德宏州芒市贩卖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是由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开具的。经查证:镇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具的货主为“邹某某”共61份《动物检疫合格证》,票证有效期内运输车辆的活动轨迹的未查询到9辆,查询到的52辆中:不能确定是否途经镇康县的运输车辆2辆,未经过镇康县区域的有50辆,即共50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未经现场检疫违规开票,导致票据违规在外地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邹某某一部手机。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镇康县《动物检疫合格证》(A证)开票记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行贿他人的方法到镇康动物卫生监督所违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邹某某在德宏州芒市、普洱市孟连县等地以每张不等的价格进行变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行贿罪、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当以行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伟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沧源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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