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63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住江西省进贤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进贤县**镇**路。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泸州**有限公司的吴某某通过其表姐朱某某联系上被告人邹某某、章某某(已判),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由丰城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编号:00113551至00113554,00113557至00113559,价款656153.85元,税款111546.15元,价税合计767700元。邹某某从中获利。

2015年5月份,广州**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叶某某、桂某某与章某某联系,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丰城市天世云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编号:00123669至00123717,价款4829059.83元,税款820940.17元,价税合计5650000元。期间,被告人邹某某的工商银行卡(6222081502002******)用于双方转帐中使用。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主动到丰城市公安局投案,退缴赃款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证人危某某、桂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同案人章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邹某某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春虹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