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90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7********,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乡**队**号,住景洪市**乡**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刀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镇**街**号**栋,住**学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陆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91********,基诺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镇**村委**村**号,住**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刀某某、陆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1日,被告人邹某某、刀某某、陆某某经过商议,由邹某某、刀某某假冒警察,由陆某某假扮嫖客,以抓嫖罚款为由,向卖淫女索要钱财。当日0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假扮嫖客到景洪市江北曼斗村**号楼下与一名卖淫女到二楼一房间。后被告人刀某某穿着警察制服和被告人邹某某冒充人民警察准备上楼时,将在楼下的被害人陈某某一同带至二楼一房间内,以被害人陈某某卖淫需处以拘留或罚款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000元给被告人邹某某。事后,被告人邹某某、刀某某、陆某某将人民币3000元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人员基本信息表、户口证明、前科说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据、身份证复印件;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刀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人像)及辨认照片、图片辨认笔录、截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刀某某、陆某某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嫖”为由,进行罚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刀某某、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一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刀某某、陆某某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进
2019年12月23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3页。
3._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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