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邹**,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0919,汉族,大学本科,原罗平县***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县***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号。无前科。2018年12月13日被罗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14日决定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曾用名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0932,汉族,专科,群众,原罗平县***局*建设管理站站长兼罗平县*厂厂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县**局**大道*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二期*栋*座。无前科。2018年12月5日被罗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2月1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2月14日决定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14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0033,汉族,高中文化,罗平县****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家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居委会***街*号。无前科。2018年12月7日被罗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2月21日经曲靖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期限三个月。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贪污罪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罗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罗平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4月8日决定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8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325,彝族,大学本科,罗平县***局组织人事科科长、党办主任兼罗平县****厂会计,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县**局**路*号,现住罗平县振兴街*****栋*单元*号。无前科。现因涉嫌贪污罪经罗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6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袁**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日、2019年4月8日、2019年4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份,罗平县***建设局副局长邹**、罗平县***局*科科长兼罗平县***厂长袁**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罗平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张**以虚增罗平县**厂污水管网运营工程工程量的方式,骗取罗平县***局下属企业罗平县***厂运营资金15万元,后被告人邹**分得4万元现金、袁**分得6.5万元现金,剩余的发给罗平县***局职工杨*、祝**、赵**、张*、幸**。
2、2017年4月份,罗平县***局副局长邹**、罗平县***局市**管理站站长兼罗平县***厂长袁**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罗平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张**以虚构罗平县**街污水管网建设工程的方式,骗取罗平县***局下属企业罗平县***省级管网补助资金100万元,后被告人张**前后两次送给被告人袁**65万元现金,被告人邹**、袁**各分得27万元,另外11万元用于邹**、袁**、杨*老家修路及发给罗平县***局职工赵**、祝**、张*、杨*、贾**,剩余的35万元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归被告人张**所有。
3、2017年10月份,罗平县***局副局长邹**、罗平县***局***建设管理站站长兼罗平县***厂长袁**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罗平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张**以虚构罗平县***厂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工程的方式,骗取罗平县***局下属企业罗平县***厂运营资金272136元,后被告人张**给袁**20万元现金,被告人邹**分得9万元,被告人袁**分得11万元,剩余的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归被告人张**所有。
4、2018年11月份,罗平县***副局长邹**、罗平县***局**建设管理站站长兼罗平县***厂长袁**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罗平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张**以虚构罗平县***厂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工程的方式,骗取罗平县***局下属企业罗平县***厂运营资金187680元,后被告人张**给被告人袁**13万元现金,被告人邹**、袁**将其中的10万元还给沈**,3万元由被告人袁**保管,剩余的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归被告人张**所有。
5、2015年6月份,罗平县***副局长邹**、罗平县***局**科科长兼罗平县***厂长袁**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挂靠在罗平县***公司的刘**以虚构罗平县***厂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工程的方式,骗取罗平县***局下属企业罗平县***厂运营资金288505.88元,后三人私分使用。
6、2014年10月份,罗平县***局副局长邹**、罗平县***局**科副科长兼罗平县***厂厂长袁**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罗平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昝**以虚构罗平县***厂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工程的方式,骗取罗平县***局下属企业罗平县***厂运营资金139200元,被告人邹**、袁**各分得4万元现金,剩余的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归昝**所有。
7、2015年2月份,罗平县***局副局长邹**、罗平县***局**科副科长袁**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云南**有限公司监理师曹**,以虚构罗平县**路道路修复监理工程的方式,骗取罗平县***局监理费98000元,被告人邹**、袁**各分得1.5万元,罗平县***局职工赵**、幸**各分得1万元,剩余的扣除税费和管理费归曹**所有。
8、2016年9月,罗平县***局控股企业罗平县***厂账务从罗平县***局移交至罗平县***局过程中,罗平县***局副局长邹**、罗平县***局**科科长、党办主任兼罗平县***厂会计杨*利用职务便利伙同罗平县***有限责任公司昝**,以开具虚假收据的方式由罗平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昝**配合取出应支付给罗平县**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尾款254542.3元,后被告人邹**、杨*将25万元私分,剩余的4542.3元归昝**所有。
9、2017年至2018年,在***提质改造工程中,罗平县***局副局长邹**、罗平县***管理站站长袁**利用职务便利,二人共同向云南**有限公司监理师曹**索取15万元现金。
10、2018年初,罗平县***局副局长邹**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罗平县***有限公司董事长李**10万元现金,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11、2016年9、10月份,罗平县***局***管理站站长袁**作为罗平县***局派驻罗平县**街东延段道路建设工程工地代表,利用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施工方云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共计3万元现金,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12、2015年8月份,罗平县***局**科科长袁**作为罗平县***局派驻罗平县**路等四条道路修复工程工地代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云南**有限公司监理师曹**1万元现金,为曹**谋取利益。
13、2017年1月份,罗平县***局***管理站站长袁**作为罗平县***局派驻**高速收费站至**路段建设工程工地代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云南***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代*1万元现金,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14、2016年10月份,罗平县***局***建设管理站站长袁**作为罗平县***局派驻**后街道路改造工程工地代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原罗平县**街道**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郭*2万元现金,为郭*谋取利益。
15、2017年1月,罗平县***局**站站长袁**作为罗平县***局派驻罗平县**北段及**小区供水管网安装工程工地代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施工方胡**等人让邹**转送的5万元现金,为胡**等人谋取利益。
16、2016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罗平县***局***站站长袁**作为罗平县***局派驻**北段改扩建工程工地代表,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施工方宣威市***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徐**共计1万元现金,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17、2016年年初至2018年年初,罗平县***局***站长袁**作为罗平县***局派驻罗平县**街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工地代表,利用职务便利,前后三次非法收受施工方罗平县***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张**15万元现金,为张**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张**、赵**、李**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袁**、张**、杨*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扣押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袁**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罪,被告人邹**涉嫌贪污数额2390064.18元,被告人袁**涉嫌贪污数额2135521.88元;被告人邹**、袁**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被告人邹**涉嫌受贿数额25万元,被告人袁**涉嫌受贿数额43万元,数额巨大;且二被告人均未退赃;被告人张**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邹**、袁**一起实施贪污行为,系共犯,涉嫌贪污罪,涉嫌贪污数额1609816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邹**骗取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罪,被告人杨*涉嫌贪污数额254542.3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邹**、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邹**、袁**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张**、杨*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邹**、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主犯情节,且二被告人还具有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杨*、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从犯、自首情节且二人均已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莲
2019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邹**、袁**、张**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十五册、卷外材料四十七页。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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