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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邹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住双峰县**镇**村**组。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绰号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大学专科,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村**组**号,住邵阳县黄亭市**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38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大厦**,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金石镇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杨某甲、周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19日、9月20日分别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时间从2020年2月10始至2月24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雇佣被告人杨某甲、周某在邹某某位于湖南省娄底市**路一出租房内,采取以勒索信件附PS合成淫秽图片的方式对全国各地政府官员实施敲诈,勒索信中以公开淫秽照片、损害被害人名誉为由,要求对方汇款20万元到指定账户。其中被告人杨某甲、周某负责在网上搜索、下载被敲诈对象的照片、姓名、住址等资料后PS合成淫秽图片,被告人邹某某负责打印淫秽图片及勒索信件后装入信封窜至郑州、济南等地邮局寄件。截止案发,先后有齐某某、宋某某、杨某、杨某某、赵某某、尚某、刘某某等7名被害人收到敲诈信件,信件敲诈勒索数额共计140万元。

2019年6月25日,侦查机关通过对涉案出租房内查获的三台电脑数据进行提取,发现1632张PS合成淫秽照片、1张淫秽照片原始图片、包含齐某某等人在内的被害人资料共计202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邮寄发票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齐某某、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邹某某、杨某甲、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J520100-70-193974号、J520100-70-193068号、J520100-70-193264号、J520100-70-192924号,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J520100-60-190028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图片辨认;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鉴定文书、邮政所监控、寄邮视频、照片、搜查视频、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杨某甲、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该3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害人并未实际交付财物,属敲诈勒索未遂,根据《刑法》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刑法》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光容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杨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周某被监视居住(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金石镇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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