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邹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8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案,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老炮竹厂处民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豪爵牌HJ100T-8C女装摩托车。经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结论为:被盗摩托车于2020年10月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806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我院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志佳
检察官助理 李宇林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侦查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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