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82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30421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街道**路**号**栋36A,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栋**房。2019年6月5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7月2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社区**栋东北角,拉开受害人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车牌为湘******的棕色别克牌轿车驾驶室车门,盗窃车中间储物柜内人民币1800元,并将现金放入自己的裤口袋内,欲离开时被物业保安抓获并报警。公安机关扣押盗窃财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陈述;5、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19年9月4日

附项:

1、被告人邹某某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