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邹某某,外号“刚徕几”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8月8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来到祁东县风石堰镇紫冲村找被害人周某甲,因周某甲不在家,被告人邹某某准备离开的时候,发现周某甲房屋旁边停有1辆未拔车钥匙的红色助力车,见四周无人,于是将助力车骑回家中使用,2019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邹某某将盗窃来的红色助力车以900元的价格典当给江某某。案发后,该助力车被公安机关追回。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劲野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2880元。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邹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祁东县公安机关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受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何某某、周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祁东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伍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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