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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53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号。2019年3月12日因盗窃和吸毒被宜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3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9年11月30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村**号**养生馆内,盗窃被害人农某某的一部OPPO牌手机。(已行政处罚)

  2.2020年1月4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村**巷**号一楼**收银台,盗窃被害人唐某某的一个黑色卡包,包内有被害人唐某某的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港澳通行证及银行卡等物品。

3.2020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光明区玉塘街道**区**巷**号**桶装水店柜台,正在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陈某某当场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卡包、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港澳通行证及银行卡;2.书证:被告人邹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农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值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扣押的卡包及包内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其余涉案财物未缴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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