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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5******,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充分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趁人不备,将被害人缪某某存放于家中的一块手表,一块玉佩,一部手机窃取。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00元,玉佩价值人民币120000元。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莲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品;2.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浦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4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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