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邹文志,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0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镇**街**号。曾因犯盗窃、抢劫罪,于1993年12月18日被贵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文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邹文志因没钱购买毒品,便想盗窃他人电动车。2020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邹文志在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正大超市一店旁边,发现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未锁大锁,便将该车盗走,将电瓶和电机拆下以人民币250元的价钱销赃,电动车则丢弃。所得赃款,被告人邹文志用于购买毒品吸食。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上述电动车缴获并发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电动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电动车购买发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文志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文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文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文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文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文志有累犯、为吸毒而盗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文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涛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邹文志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