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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05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3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号。2009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田某某(另处理)去到本区东环街东环路富宾星悦国际附近,盗去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2019年6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田某某去到本区东环街蔡一村万佳汇超市附近,盗去被害人陆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2019年6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田某某再次去到本区东环街蔡一村万佳汇超市附近,盗去被害人罗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2019年8月4曰1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田某某去到本区沙头街小罗村进村东街1号附近,盗去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该处的山岛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504元)。

2019年8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田某某去到本区市桥街富华东路25号附近,盗去被害人汪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2019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与田某某去到本区市桥街德兴路388号附近,盗去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套筒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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